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鼓励建设项目、农村牧区宅基地使用未利用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