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一经划定,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不得从事破坏基本农田耕作层的活动。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者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