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教育。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培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不得歧视和干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