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投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生产、经营、管理清真食品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