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对吸收与创新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经营者、项目负责人和科技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对吸收与创新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经营者、项目负责人和科技人员,企业应当在吸收与创新产品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奖励额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由受奖励人分享收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