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本市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