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