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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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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转租
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用于居住的,出租人不得从承租人转租收益中获取收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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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