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三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第十三条已废止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一)公有居住房屋;(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三)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赁关系的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