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三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已废止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其中,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