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规划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不得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村镇、开发区等建筑群。

规划和新建市道、县道应当合理避让已建成的村镇和开发区等建筑群。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