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八条已修改经批准的市道规划、县道(含乡道)规划和专用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由原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