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造成公路较大损害的车辆,当事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市或者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经处理后方可驶离。因公路养护不当造成通行车辆或者行人损害的,公路养护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