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设立收费公路或者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由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