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费公路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收费公路和受让收费权经营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在收费公路上临时占路、掘路或者进行管线施工以及设置道口等活动的,除经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外,还应当事先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造成公路经营企业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