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建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全部申请资料或者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合格的,发给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不合格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核发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