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第八条已修改市建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全部申请资料或者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合格的,发给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不合格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核发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