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建设工程设计对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有配套要求的,应当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配套材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