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九条已修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