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修改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告示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