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六条已修改区、县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及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经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汇总后,纳入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作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依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