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机场地区土地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需改变机场地区内土地用途的,应当向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后依法作出审批。

需改变机场地区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时应当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