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第六章 服务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机场的生产运营,维护机场的正常秩序,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务。机场管理机构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在生产运营、机场管理过程中以及发生航班延误等情况时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