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市高新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并为高新技术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良好的环境。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