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以企业投入、市场融资、外资引进等多渠道社会投入为主体的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制。本市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市和区、县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本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二点五以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