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本市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不影响其继续申请本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