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为项目申请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科研诚信档案,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审批相关机构和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等的依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