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落实对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经费保障。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或者核准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