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十三条已修改根据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落实对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经费保障。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或者核准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