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