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依法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