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条例/第六章 民防工程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民防工程和与其配套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管理房等设施的地面用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