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