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七条有效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