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