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有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市和区、县监督检查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程序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