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二条有效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