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红十字会有权接受并处分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所捐赠的救助物资。

红十字会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接受海关规定减免税的境外捐赠的货物,不准转让、出售和移作他用,并应当在监管年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