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红十字会有权接受并处分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所捐赠的救助物资。红十字会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接受海关规定减免税的境外捐赠的货物,不准转让、出售和移作他用,并应当在监管年限内接受海关监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