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客运管理人员或者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