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对被取消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且由税务、公安部门注销税务登记,收缴车费发票和出租汽车专用牌照。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