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第四十条已修改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但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经营者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投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