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市运输管理处、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投诉者应当提供有关证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