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车辆租赁服务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用户承租车辆后,不得擅自转租或者利用承租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