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向全行业开放的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佩戴服务标志,衣着整洁,文明礼貌;(二)有车必供,按序调派,并且及时调集车辆疏散乘客;(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派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