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在本市商业中心地区、居住区和主要道路上,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条件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出租汽车上、下乘客的临时停靠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