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复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