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和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