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本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以下称燃放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需要依法投保相应的保险险种;鼓励其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