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在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