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和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