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新兵审定和交接输送第三十条有效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当为部队接兵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部队接兵人员协助征兵办公室共同做好征兵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