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第二十三条有效兵役登记后确定为应征公民的对象(包括已被招工、招干的),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并且如实反映健康状况。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应当视为出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