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兵役登记后确定为应征公民的对象(包括已被招工、招干的),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并且如实反映健康状况。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应当视为出勤。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