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第二十二条有效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应征公民实施体格检查。医务人员在从事征兵体格检查工作期间,原单位应当为其保留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